《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筑设计企业的房屋市政小散工程,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散工程,是指小型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主要包括:
(一)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以下统称“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三)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设活动;
第五条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全面监管与分类监管相结合,社区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与公众参与为辅,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无盲区管控。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小散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条建筑设计企业在小散工程开工前,应当依规定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指导。
(一)依法与实施工程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不得设定包含以包代管、强迫对方接受恶意低价、冒险作业等内容。项目动工前按照项目所在属地片区管理局明确的方式来进行信息登记,接受安全生产指导;
(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实施工程单位严格依法施工,发现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九条承接小散工程的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依法落实下列要求:
(一)施工前应当制定安全可靠的实施工程的方案,明确施工安全风险、需要注意的几点、禁止行为和应急保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三)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施工的人员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四)严格落实对地铁隧道、油气管线、电力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
(六)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实施工程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为从事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全覆盖监管和常态化监管,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力量;
(二)负责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信息登记服务、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整治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闭环工作流程;
(三)落实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制度,组织村(居)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信息登记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小散工程动态;
(四)建立辖区村(居)网格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督促指导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日常安全巡查;
(一)具体负责村(居)范围内小散工程信息登记服务,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小散工程信息登记,为建筑设计企业信息登记提供指导;
(三)负责收集汇总本村(居)登记信息和本村(居)范围的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村(居)小散工程台账;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协助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一)根据所在片区管理局委托,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记服务,配合片区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并定期将安全生产登记信息以及日常安全巡查信息上报所在片区管理局;
(二)将小散工程的有关需要注意的几点、禁止行为等安全生产指引内容提前告知建设单位;
(四)配合有关部门、片区管理局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
第十八条各片区管理局可以按以下规定委托村(居)或物业服务企业受理小散工程信息登记: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小散工程,能委托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受理信息登记,并加强相关培训和指导;
(二)物业管理区域外、无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小散工程,能委托所在村(居)受理信息登记。
各片区管理局或者其委托的村(居)、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在受理信息登记时,应当对建筑设计企业提交的信息进行核查,并督促引导建筑设计企业依规定落实相关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在进行信息登记时,发现以下情形的,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一)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其他许可的,告知建筑设计企业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并及时报送片区管理局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跟进检查,防止未经许可擅自开工;
(二)属于依法应禁止、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告知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并及时报送片区管理局协调有关部门处理;
(三)属于其他不符合信息登记规定情形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并作出相应处理。
(一)由村(居)受理信息登记的小散工程的,村(居)组织属地专职安全监管员或委托的机构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二)由物业服务企业受理信息登记的小散工程,所在片区管理局能委托其组织并且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一)发现未办理信息登记、擅自进行小散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督促指导建筑设计企业依规定办理信息登记;
(二)发现小散工程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未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的,应当立即制止,督促整改;
(三)发现存在违法建设活动,或者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对属于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情形,拒不停止或者整改的,或属于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上报片区管理局,由片区管理局移送区执法应急局依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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