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200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现行安全生产法)施行10余年来,对建立安全生产法治秩序,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加快速度进行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特殊时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一定效果遏制,安全生产各方面工作亟须进一步加强。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格外的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同志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强调坚守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要深刻汲取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筑牢科学管理的安全防线;安全生产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要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模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健全各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对安全风险隐患实行“零容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按照同志要求,在总结多年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安全监管总局与法制办一同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014年1月15日,草案经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月25-2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8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在8月31日通过了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二、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法),认真贯彻落实习、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督管理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4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充足表现了习等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地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主体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的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每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规定:一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做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明显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4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来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筑设计企业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两项重要内容。新法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统一指挥,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告知、警戒、疏散等措施。
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国家自2004年以来连续10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21.8万人取得了资格证书。截至2013年12月,已有近15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为此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理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产金额来源。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其中,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趋势,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推动力量。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负责,新法从多个角度进行了规定,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配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管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危险作业和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发包出租的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从业人员安全管理等20个方面。
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职工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要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吸取工会的意见。新法设立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专章。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指导职责。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新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专章,从多个角度对监督管理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一方面,各个行业都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一方面行业组织要通过行规、行约制约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通过行业问的自律,促使生产经营单位能从自身安全生产的需要和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健康的方面出发,自觉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职责和社会职责。新法规定:“有关协会组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有关部门和地区要逐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新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的适合使用的范围是其第二条所规定的,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一般规定,第二层次为“另有规定”。
1.有一部分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安全事项具有特殊性,国家对其另行立法进行规范是必要的,对这部分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部分另有规定的范围在新法中作出了划分,为消防安全、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定种类设备安全。也就是在这些领域中的安全事务,由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做调整,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已作出的规定。但是,新法确立的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基本法律制度仍然适用于别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新法涉及的配套法规和标准制度根据新法规定,需要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配套法律和标准制度有8个,有的已经制定,有的尚未制定,需要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