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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宇新: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解读与实务思考
2025-08-21 05:30:49 作者: 特别入口

  伴随着一系列反内卷政策的出台,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新修订案,历经两年多的深入调研与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11月市监总局草案、202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草案),新修订案将在2025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新增8项条款,修改16项条款,进一步细化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并将非法获取数据、内卷式竞争、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规制范围,旨在弥补传统法律框架在规制新型业态(如平台经济、数据竞争)中的滞后性,解决数据爬取、算法歧视、“内卷式”恶性竞争(如平台强制低价)等问题,强化公平竞争制度保障,完善“事前合规+事中监测+事后追责”三位一体的监督管理体系,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数字化的经济健康发展。

  3. 制度保障宣言:新增宣言式条款(第三条),强调党的领导,并突出国家层面对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视。

  4. 协调机制完善,调整相应表述:优化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的责任主体与职责表述。

  (1)保护对象扩展:在第一款的第二项与第三项中明确将“网名”、“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纳入保护范围,与网络新媒体蒸蒸日上的环境下个人IP商业经济价值亟需保护的现状相呼应,同时对近年来发生的大量APP图标混淆案件做出回应(此前只能按照图标“装潢”来认定混淆,见国内首例APP图标装潢保护案①)。

  (2)行为方式新增:第七条第二款明确将擅自将他人商业标识(名称、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从而引人误认的行为界定为混淆,为“设置他人关键词做推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认定依据。但笔者并不认为该条款能够终结实践中“隐性使用关键词推广”的认定争议。因为根据最高院在“海亮教育案” ②中的裁判意见,最高院虽然认为隐形使用关键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却表示“商家竞价排名的目的系通过关键词获得展示和推广的效果,而非与他人混淆,并且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以‘导致混淆、误认’为构成要件,对于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道德准则的行为,即使未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同样也构成不正当竞争。”相当于绕开了“显性使用构成混淆而隐性使用不构成”的认定逻辑,直接运用诚实信用原则作出裁判(最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而此次修订虽然明确将“设置搜索关键词”列为一种新型行为方式,但仍然是在“混淆行为”的框架内进行规制,故仍需符合“引人误认”的条件才能适用该条款。故可以认为,新增的第七条第二款再次将这一问题带回了“认定混淆”的范畴,但仅仅是对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显性使用关键词构成混淆”进行了法律条文上的确认,并没明确“隐性使用关键词”的性质,也无法终结有关“隐性使用”的争议。

  (3)商标与名称冲突解决: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企业名与在先的商标冲突时,可适用《反法》保护在先权利、制止混淆。

  (4)帮助混淆入法:首次规定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完善混淆主体责任。

  借鉴刑法“行贿受贿一起查”理念,新增禁止单位和个人在交易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规定,强化商业贿赂全链条治理。

  在虚假宣传方面,第九条第一款扩大了误导对象的范围,增加了“其他经营者”。第二款新增“虚假评价”的行为方式,对应网络上近年来盛行的“刷好评”或“刷差评”的现象。

  补充完善了有奖销售规则,增加了第(二)项,经营者不得在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后,无正当理由变更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

  将“指使他人”实施商业诋毁明确列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将诋毁对象由“竞争对手”扩大为“其他经营者”,完善了对商业诋毁的全面规制。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也做出了较多补充与完善。第一,扩张了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方式(第十三条第二款),将禁止经营者利用的“技术方法”扩展为“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精准覆盖网络不正当竞争形态,应对网络环境下不断涌现的新型行为模式。

  第二,数据权益保护入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首次将数据权益保护纳入反法体系,回应实践需求。此前这类案件只能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原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则的“其他”兜底款项认定违法,如“镇江微枫软件案”(下文),修订后同类案件则可以直接适用第十三条第三款。

  第三,禁止滥用平台规则(第十三条第四款),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平台规则实施如恶意退货、反向刷单等行为,与上一情形相似,此前这类案件也只能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其他”兜底款项认定违法,参考“杭州谷邦网络科技案”(下文),此次修订后同类案件则可以直接适用第十三条第四款。

  第四,禁止平台强制低价(第十四条)。该条也是新增,直指平台间“内卷式竞争”的乱象,禁止平台经营者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损害经营者、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

  总之,虽然相较于2022年初版草案在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部分新增的八条详细规则,最终通过的修订案删去了大量新增条款,延续了原法专条规制的结构,显得较为保守。但考虑到2024年刚刚通过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在这一领域已经做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甚至很多条款尚未在实践中得到运用,故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既要对互联网环境下不断更新换代的新业态、新产业设立规则,又要把握市场干预的尺度,避免法律规定过于超前反而被架空或脱离实际。

  此次反法修订新增一条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禁止大规模的公司等经营者滥用其在资金、技术、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相对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条件、方式、期限或违约责任,不得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该条款立足于保护中小企业立场,与《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高门槛相衔接,设立了“相对优势地位”的低门槛,直接保护中小企业免受交易条件压榨和恶意拖欠账款。但“相对优势地位”的认定标准及执法路径仍待明确。

  新增第二十一条专门规定平台经营者构建平台内公平竞争治理机制的义务。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规则明文化,必须将公平竞争规则明确写入平台协议与交易规则,约束平台内经营者并提高透明度;2. 机制建设要求,需建立有效举报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置机制;3. 监测与处置责任,需主动监测或及时处置(如商品下架、流量限制、终止服务等)平台内不正当竞争行为;4. 记录与报告,处置行为需保存记录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监管方面,此次修订正式引入了约谈制度,赋予执法机关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进行约谈的权力,作为正式立案调查前的灵活、高效、低对抗性干预手段。对于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要求先责令“限期改正”,仅对逾期拒不改正者才处以罚款,体现效率与公平兼顾、重在恢复秩序的理念。

  此次修订在处罚力度上进行了全面调整,整体提高罚款上限(如侵犯商业机密、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取消罚款下限(虚假宣传、虚假评价)。对于部分行为的责任主体也进行了范围扩张,新增销售有关违法商品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受贿者的法律责任,且责任落实到个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侵权赔偿计算方式的选择上也进行了变动,明确赔偿数额可按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来得到的计算(第二十二条),不再要求先后顺序。最后,强化了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的保密义务,增加有关部门及人员对“个人隐私和个人隐私信息”的保密义务(第三十七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此次修订将不少之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或障碍的情形纳入规制范围,未来这些领域必将面临更灵活、更直接的监管,例如平台经济(“二选一”、强制低价、数据垄断)、直播电商(虚假宣传、刷单炒信)、数据竞争(非法爬取、算法合谋)等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等组成的跨部门协同执法机制也将逐步加强。另外,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对在境外实施但损害境内市场秩序及经营者/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管辖权,体现全面监管态势,需引起相关主体注意。

  不可否认的是,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具备极其重大的积极意义,但也引发了新的问题亟待解决。第一,尚需制定关于新型混淆行为(如搜索关键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认定规则。第二,尚需明确“大规模的公司”、“中小企业”、“优势地位”等关键概念的认定标准。第三,尚需出台约谈制度的具体操作方法。第四,商业贿赂、侵犯商业机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常涉及刑民行交叉,如何合理界定刑事追责边界,避免以罚代刑或过度入罪依然是实务中的突出挑战,同样也是刑事辩护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总之,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深刻回应了数字化的经济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强化了预防与公平竞争导向,扩展了行为规制范围,创新了监管手段,加重了法律责任,特别是对平台责任、数据权益、中小企业保护、优势地位滥用等热点难点问题作出了针对性规定。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新法的落地效果尚有赖于配套制度的及时完善、执法尺度的精准把握以及司法实践的不断探索。刑事辩护律师也需要时时关注各行业、各领域的司法动态,尤其是涉及行民刑衔接的部分,积极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将行政规制、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构成要件与界限的变化融会贯通,有利于更精准地预判案件走向、制定更有效的辩护策略,在数字化的经济时代错综复杂的法律环境中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马宇新,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应用心理学双学位,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具有多段北京、四川等地法院实习经历。曾工作于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团队及涉外业务团队,2025年转型加入厚启刑辩团队,擅长解决跨学科领域案件。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5年9月1日,是一家以商事犯罪辩护与商事法律服务为特色的合伙制律所。

  厚启所的业务领域包括:金融犯罪辩护与金融法务、税收犯罪辩护与税收法务、数字网络犯罪辩护与数字网络法务、食环药犯罪辩护与食环药法务、知识产权犯罪辩护与知识产权法务、职务犯罪辩护、普通犯罪辩护、刑事控告与代理、刑事民事行政交叉事务、企业合规与反舞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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