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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时(603377):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2025-08-20 02:37:29 作者: 行业动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赞同公司预重整,尚不代表公司郑重进入重整程序,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 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公司债务风险,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帮助公司恢复健康发展状态。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及“东时转债”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重整投资协议的履约风险:关于本次重整投资协议,有几率存在因重整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虽然《重整投资协议》已经签署,但仍有几率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 重整投资人认购股份数量合计为500,000,000.00股,认购转增股份所支付的现金(投资款)对价合计为人民币670,000,000.00元,投资对价为1.34元/股。

  2025年7月8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下发的《通知书》,债权人北京国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对公司做破产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

  2025年7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118),北京一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2025年7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122)、《预重整债权申报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123)。

  公司向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请公司债权人于2025年8月12日之前(含当日)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和遴选公司重整投资人,意向重整投资人应于2025年7月25日17:00之前按照招募公告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并缴纳报名保证金。意向投资人应于2025年8月4日18时前提交具有约束力的投资方案,并同步再行向临时管理人指定收款账户缴纳遴选保证金。截至方案提交期限届满日,共有4家意向投资人(联合体视为一家)提交具有约束力的投资方案并按要求缴纳了足额保证金。

  2025年8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139)。

  2025年8月15日,公司、临时管理人与复利产业高质量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北京众诚和合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大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祥航业(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利茂大集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宝鑫恒润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林州睿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澹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申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申优定增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北京稀哲企业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锐雯科技创新中心(有限合伙)(以上合称“重整投资人”)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怡海大道1167号海运中心口岸楼3楼301号-E302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税务服务;网络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技术进出口;新材料研发技术;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研发技术;新兴能源研发技术;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复利产业高质量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5、代持股份说明:复利产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产业投资人联合体:北京众诚和合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1、工商登记信息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可以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北京众诚和合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于2025年7月4日新设立,为实施公司重整为特殊目的而新设立的合伙企业,其成立时间比较短,暂无业务情况和财务数据。

  北京众诚和合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5、代持股份说明:北京众诚和合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经营范围:资产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酒店管理;园林绿化管理;会议服务;经济贸易咨询;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产品(不含电瓶车)、家庭用品、通讯器材、装饰材料;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翻译服务;企业管理;工程咨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出租办公用房;软件开发。(“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别的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北京大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是区属一级国有企业,目前已形成了产业投资、智慧城市、园区运营、保障住房等多元业态联动发展的良好局面。产业投资部分,管理运营大兴区发展引导基金、兴产基金、兴星基金等“产投系”基金群,构建“专项基金+市场化子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体系。智慧城市部分,负责大兴区政务网络运维,承接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目前已累计获取各类知识产权300余项,实现多项技术转化和应用。园区运营部分,围绕大兴区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综合产业服务。目前运营产业园面积超过11万平方米,引进一批医药健康、氢能制造项目。保障住房部分,公司以“党建引领、安居圆梦”为主题,负责大兴区保障住房投融资、建设收购及运营管理,保障全区百姓“住有所居”。

  北京大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并委派董事,与公司股东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华能信托?元和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支配公司86,640,000股股票,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12%(截至2025年8月8日)。

  北京大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出资安排。

  5、代持股份说明:北京大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图文设计制作;广告设计、代理;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广告发布;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中祥航业(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5、代持股份说明:中祥航业(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经营范围: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软件外包服务;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新兴软件和新型信息技术服务;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数字技术服务;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深圳利茂大集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一家专注于国内资本市场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资本5001万元人民币总部位于深圳。协科农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协科农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三家企业:深圳嘉创大集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和颜大集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协农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参与了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项目。

  深圳利茂大集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5、代持股份说明:深圳利茂大集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北京宝鑫恒润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月26日新设立,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和财务数据。

  北京宝鑫恒润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5、代持股份说明:北京宝鑫恒润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办公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规划设计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林州睿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5年8月2日新设立,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和财务数据。

  林州睿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5、代持股份说明:林州睿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宁波澹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暂无业务情况和财务数据。

  宁波澹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5、代持股份说明:宁波澹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九)财务投资人:深圳申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申优定增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号大百汇广场28层01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

  深圳申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5、代持股份说明:深圳申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软件开发;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日用百货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纸制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工业工程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软件销售;平面设计;酒店管理;餐饮管理;数据处理服务;办公用品销售;软件外包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咨询策划服务;图文设计制作;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北京稀哲企业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于2025年8月5日新设立,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和财务数据。

  北京稀哲企业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5、代持股份说明:北京稀哲企业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软件开发;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日用百货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纸制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工业工程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软件销售;平面设计;酒店管理;餐饮管理;数据处理服务;办公用品销售;软件外包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咨询策划服务;图文设计制作;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北京锐雯科技创新中心(有限合伙)于2025年8月5日新设立,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和财务数据。

  北京锐雯科技创新中心(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5、代持股份说明:北京锐雯科技创新中心(有限合伙)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乙方2:北京众诚和合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产业投资人联合体)乙方3:北京大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9:深圳申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申优定增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述乙方1至乙方11均可称为“任一乙方”,合称为“乙方”,甲方、乙方与丙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1.甲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03377,证券简称:ST东时。

  2.2025年7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决定对甲方启动预重整,并于同日指定丙方为甲方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如北京一中院后续裁定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下称“管理人”)的,丙方的权利与义务均由管理人承继。

  3.为推动甲方预重整及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协助甲方平稳化解债务危机,保护各方合法利益,经过公开招募与遴选,确定乙方所在联合体为重整投资人。

  为明确本次重整投资的具体事项与安排,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行业规定的前提下,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本次重整投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1 通过公开招募并经遴选,确定乙方所在联合体为重整投资人,其中乙方1、乙方2为产业投资人,乙方3至乙方11为财务投资人。本协议签署后,未经丙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以及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格。如任何一方联合体投资人成员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乙方1和乙方2将对乙方3至乙方11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1.2 如出现联合体成员退出、违约或其他影响本协议履行之情况,乙方1和乙方2作为联合体产业投资人无条件地承接该成员拟认购股份份额,履行投资款支付等各项义务。如乙方拟指定其他联合体成员或第三方承接该部分股份份额或持有重整投资后股票,需经丙方同意。

  乙方1和乙方2取得重整后甲方的控制权(乙方2与乙方1形成一致行动),乙方3至乙方11作为财务投资人参与本次重整投资。本次重整过程中,乙方将为甲方提供增量资金和资源,协助甲方平稳化解债务危机,保障甲方的预重整、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恢复和提升甲方价值。

  3.1.1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处于预重整期间。后续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后,甲方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产生转增股份,转增股份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清偿债务,前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的具体事宜均以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机关或部门意见为准。

  在上述前提下,乙方认购标的股份数量合计为500,000,000.00股(下称“标的股份”),认购转增股份所支付的现金(投资款)对价合计为人民币670,000,000.00元(大写:陆亿柒仟万元)具体如下:

  3.1.2 各方确认,甲方的重整申请受理需要事先取得最高院、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批准,甲方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会、北京一中院、上交所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若前述部门对甲方资本公积金转增及转增股份的用途提出修改要求的,届时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第3.1.1条所约定的认购原则基础上,协商调整乙方所认购的股份数量及价格。

  乙方最终认购股份的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至乙方(或其指定主体,为免疑义,其指定主体须经丙方同意)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乙方支付的投资款将由丙方或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之规定,用于包含但不限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破产债权以及相关支出。

  3.1.3 乙方支付的投资款为乙方为认购甲方本次转增的股份而支付的资金,不包括为解决甲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合规问题而支付的资金。甲乙双方应就前述合规问题解决另行协商确定具体方案,乙方取得标的股份以乙方协助解决甲方合规问题为前提。

  3.2.1 乙方应于重整计划经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投资款一次性支付至丙方指定银行账户。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要求需提前支付的,乙方按照丙方要求的时间完成支付。银行账户信息,由丙方另行书面通知。

  3.2.2 本协议所约定的投资款应当全部以现金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汇票等任何远期票据或非现金形式予以支付,亦不得以外汇或境外人民币的形式予以支付。

  3.3.1 各方同意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且丙方指定账户收到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3.3.2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甲方将及时办理将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或其指定主体,为免疑义,其指定主体须经丙方同意)名下证券账户所需的过户手续。乙方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因乙方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3.3.3 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或其指定主体,为免疑义,其指定主体须经丙方同意)名下证券账户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乙方,乙方即取得甲方股东身份,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义务。本条约定不视为对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条件的约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仍以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3.3.4 乙方1和乙方2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即以中登上海分公司实际交割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乙方3至乙方11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即以中登上海分公司实际交割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3.3.5 就乙方1和乙方2取得标的股份事宜,甲方同意并承诺,将全面积极配合乙方1和乙方2(包括提供必要资料,配合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共同完成经营者集中申报(如需)。

  重整后,乙方1和乙方2作为甲方的控股股东,应当积极利用自身及各关联产业板块经营优势,为甲方提供支持。在符合证券监管要求并履行甲方决策审批流程的前提下,择机推动将自有或相关优质资产置入甲方,助力甲方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

  5.1.1 乙方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本次重整投资的主体资格。

  5.1.2 乙方本次重整投资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产业政策、重整投资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规定。乙方本次重整投资行为不涉及行业准入事项,无需取得相关部门批准。

  5.1.3 乙方不存在代他人持有甲方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次重整投资实施前以及本次重整投资实施过程中的代持情形)。

  5.1.4 乙方已完成本次重整投资所需的内外部审批、决策,不会因自身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原因而在签署本协议后无法继续参与本次重整投资。

  5.1.5 乙方具备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实力和即期支付能力,不会受内外部因素影响而无法按期支付投资款。

  5.1.6 乙方本次重整投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其他不利于本次重整投资及甲方重整的事项。

  5.2 乙方确认,本次重整投资决策系基于自身对甲方及相关情况,结合历史与现状信息所做的独立尽调和决策。甲方、丙方、管理人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等法律责任。预重整与重整的审计、评估工作及其相关成果等不作为乙方决策依据。乙方充分知悉并接受甲方的历史、现状及其可能发生的变化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5.2.2 甲方负债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的债权、甲方对外做担保形成的或有债权、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历史遗留问题等全部负债以及责任等)情况及变化所带来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

  5.2.3 其他可能产生投资风险的事项。乙方向丙方提交重整投资方案时,视为同意按甲方现状进行投资,并接受甲方历史、现状和一切已知或未知的风险和瑕疵。

  5.3 乙方1、乙方2确认,其自身及穿透后各级出资人均不属于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者资产管理计划。

  5.4 乙方同意将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5 乙方确认,丙方在本协议项下仅系本次投资及本协议的履行作为见证方与监督方。本协议的履行及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尽调、磋商等皆由甲乙双方独立进行、享有或负担,故乙方承诺,乙方不会基于本次投资及本协议履行可能产生的风险、后果向丙方主张任何权利和责任,甲乙双方在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期间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甲乙双方自行负责解决,与丙方无涉。

  5.6 如根据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机关或部门意见,以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的实际情况,需要对本协议提出调整或类似要求建议的,乙方将积极配合调整。

  5.7 乙方3与甲方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但需重点说明的是,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3持有甲方3,528万股的股份,占比4.94%;乙方3向甲方委派董事杨骁腾先生,乙方3与甲方属于关联方。同时,乙方3、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华能信托?元和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华能信托”)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支配甲方8,664万股股票,占甲方股份总数的12.12%。除上述关联关系和一致关系外,乙方和甲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权的人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5.8 对于标的股份完成交割前甲方及下属企业在股价、财务、经营等方面所发生的任何损益和变化,乙方确认不以该等变化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5.9 乙方承诺,在本次重整完成后,甲方的工商注册地址将仍设在北京市大兴区,乙方将不谋求或不通过行使任何股东权利以促使甲方将其工商注册地址变更至北京市大兴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5.10 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乙方应配合执行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转增股份登记、落实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证券账户所需的全部手续等。

  6.1 各方充分理解并一致确认,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及重整计划草案的重要依据。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经营方案的内容,由乙方1协助制作。

  对于本协议未约定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清偿方案),乙方同意由丙方指导制定。丙方有权将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给法院、债权人会议。经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协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应无条件认可并配合执行。

  6.2 丙方应及时将预重整方案(如有)、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给乙方1,以便乙方1知悉进展和内容。

  6.3 协议各方应尽快推动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向法院、债权人会议等提交,以及努力促成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

  7.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或拖延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均视为违约。

  7.2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7.3 如任一乙方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则违约方应按照其应付未付款项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全部损失。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4 乙方作为联合体投资人,乙方各个成员之间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有权向任一或全体乙方成员主张违约责任。

  8.1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公开披露前,除非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否则无论本协议是否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无效或履行完毕,协议各方均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8.1.1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及文件所涉及的内容(下称“保密信息”)。

  8.2.1 在保证被披露方同样遵守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向北京一中院、丙方、管理人、本协议各方参与本次预重整、重整及本次重整投资工作的工作人员以及协议各方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披露。

  8.3 乙方如根据本协议约定需披露保密信息的,应事先将披露内容告知甲方,并应尽最大努力限缩保密信息内容范围及知悉范围。

  9.2 随着预重整和重整程序的推进,若北京一中院、监管部门对本协议部分内容提出修改或调整建议的,为顺利实施重整,各方应及时进行友好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进行调整。

  9.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争议解决、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

  9.4 非因各方原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各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协议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已支付投资款(如有)予以无息退还,如乙方已经支付的投资款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已使用的,甲方将剩余未使用的投资款无息退还给乙方:

  9.4.1 甲方重整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撤回甲方重整申请获法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终结甲方预重整程序等,最终甲方未能进入重整程序的。

  9.4.2 甲方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表决通过且未获得北京一中院批准,或者已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北京一中院批准的。

  9.4.5 根据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机关或部门意见,以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的实际情况,需要提高本协议约定的转增股份每股认购价格,且甲方、乙方未对此协商一致的。

  9.5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在监管部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丙方有权要求乙方1、乙方2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若乙方1、乙方2未按丙方要求补救的,丙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或变更部分重整投资人,而不视为丙方违约:9.5.1 任一乙方未按要求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

  9.5.3 乙方1逾期履行投资款支付义务且经甲方催告后10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

  9.5.4 除乙方1外任一乙方逾期履行投资款支付义务,经甲方催告后10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

  9.5.5 因违反法律法规、证券行业部门监管相关规定以及行业准入、资格审查、国家产业政策等原因,任一乙方被相关监管部门确定不能作为甲方重整投资人的。

  9.5.6 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投资协议、重整投资方案、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及其他原因,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发生第9.5条任一情形的,若丙方选择解除本协议,乙方已支付至丙方账户的款项(含报名保证金及遴选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违约方还应按其投资款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丙方选择变更违约重整投资人的,丙方有权取消违约方的投资人资格,在监管部门、法院的指导下,依法另行补选重整投资人,并签署补充协议;同时,违约方已支付至丙方账户的款项(含报名保证金及遴选保证金)不予退还,违约方还应按其投资款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为免异议,本条约定不影响乙方按第7.3条约定承担逾期违约责任,且乙方各个成员之间亦应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10.1 按本协议所发出的通知,应用中文书写,并以电子邮件、快递(EMS或顺丰快递)其中一种方式发送至其他方下述地址(具体地址略)。通过快递送达的以寄出后第5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以发送至被通知一方当日视为送达完毕。

  10.2 若任何一方的电子邮箱、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应于该项变化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方。

  10.3 乙方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甲方发送的任何通知,应同步抄送至丙方邮箱。

  11.1 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11.2 与本协议签订、解释、履行等相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各方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应当明确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及其获得的股份数量和价格,合理确定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的用途。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五十。市场参考价为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前二十、六十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规定,本次重整中,转增股份的市场参考价为本协议签订之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2.67元/股。重整投资人认购转增股份的每股对价为市场参考价的50.19%,计1.34元/股。

  《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股份受让价格符合法律规定、公允、合理,引入重整投资人过程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是解决公司资金占用事项的有效途径,相关《代偿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等无条件且不可撤销,不以上市公司重整成功为生效前提。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是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的必要环节,有利于推动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最终以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若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并重整成功,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同时在引入重整投资人后,注入增量资金,恢复和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帮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决定书》,北京一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北京一中院同意公司预重整,尚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根据《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当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完成整改。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配合法院及临时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无论公司预重整是否成功、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502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将积极努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督管理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